男女申請結婚登記帶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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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申請結婚登記帶什麼東西

一、男女申請結婚登記帶什麼東西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登記的,需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四)如果是離婚人士,需持離婚證原件。離婚判決書如果是第一審判決的,還需提供離婚生效證明書;若離婚判決書是第二審判決的,則需提供第一、第二審判決書。如離婚證遺失的,還需補辦離婚證等或補發《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五)如果是喪偶人士,須持原結婚證及原配偶的死亡證明。如原結婚證和原配偶死亡證明都遺失或毀掉的,則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若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常住户口簿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門補辦有關證件。

二、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對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明確加以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至於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必須由醫學上進行鑑定。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於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准許結婚,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禁止結婚,1980年婚姻法對此未加限制。因此,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為禁止結婚的條件。

對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如制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為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該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男女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首先需要雙方都符合了規定的條件,之後按照規定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工作人員審查發現,其實有不符合《婚姻法》中關於結婚條件的規定,那最終也是不予登記的。而當事人對不予登記決定不服的話,可以及時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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