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登記結婚的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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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的要件是什麼

男女登記結婚的要件是什麼

結婚的必備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我國現行民法典規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達到法定婚齡。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説人們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是違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齡是否結婚,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 ,如政治 、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我國現行民法典針對我國人口的過速增長已制約了經濟的增長,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必須控制人口的增長。故規定了略高的婚齡,並提倡晚婚晚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這對執行法定婚齡,預防早婚,特別是預防未成年人的早婚提供了法律保障。

雖然法定婚齡只是最低的結婚年齡,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但只要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也符合其他結婚的條件,當他們申請結婚登記時,就應當予登記。

二、結婚的禁止要件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這是從消極方面來規定的,故又稱消極要件。我國現行民法典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着的婚姻關係。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2、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於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範圍的親屬關係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範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係。

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或規定某種特定的疾病是婚姻無效或得以撤銷的原因,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和他人的權益及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一是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人,且在結婚後有將精神方面的疾病遺傳給後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後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為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其立法理由顯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屬性為依據。

結婚要件可以區分為兩種,也就是必備要件也禁止要件。而這一般是針對普通人婚姻的要件,如果是屬於現役軍人的話,那麼在結婚要件上面的規定還要更為嚴格一些。另外,雖然有些人因為犯罪正在監獄服刑,但並沒有被剝奪婚姻方面的權利,因而符合條件仍舊是可以結婚或者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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