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效力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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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效力有哪些方面

包辦婚姻是指父母強迫他人的婚姻,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的嚴重干涉與破壞。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這種屬於包辦的婚姻都是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受害人可以相關部門撤銷這種婚姻的。對此,我搜集了一些關於包辦婚姻效力的相關的內容,希望這些會對你們有所幫助。

一、包辦婚姻的定義是什麼?

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就要反對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入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對方一定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

包辦婚姻1年內提出。根據規定,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離婚。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二、包辦婚姻效力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

1年內提出。根據規定,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離婚。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根據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包辦婚姻是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對於上面的這個問題還有所不瞭解的,你可以去諮詢相關的律師,相信他們能幫你解決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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