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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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二)、結婚的實質要件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效力的承認

我國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效力經歷了四個階段的演變:

(1)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3)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4)相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係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本文介紹了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事實婚姻作為一種特殊的婚姻關係,本質上屬於無法行為,但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這種情況的普遍存在,則對能夠達到結婚要件的人予以認定事實婚姻。具體情況可向相關法律機構進行諮詢,本站律師可給您進行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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