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和不利因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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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和不利因素是什麼?

近年來隨着離婚、再婚現象的增多,人們對婚姻財產關係的處理越來越理性。從公證處瞭解到,目前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數量在逐年增多,一年辦理的數量,由前幾年的幾起甚至零起,增加到去年的上百起。婚前財產公證為何流行開來?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人羣是哪些?辦理財產公證後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真的得到了保障嗎?所以接下來本站小編帶你一起了解了解。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於夫妻財產約定成立並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發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這種規定在原則上説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為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於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借鑑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於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從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製度。

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和認定

夫妻財產製,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夫妻財產製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的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分割問題,由此引發的婚姻糾紛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類糾紛的“夫妻財產公證”也隨之產生,那麼,什麼叫“夫妻財產公證”呢?“夫妻財產公證”主要分為“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後財產公證”兩種形式。顧名思義,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共同財產的界定。既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確立

過去,婚前財產公證對將要結婚的中國人來説是相當敏感的話題。新《婚姻法》出台,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並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願,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二 婚前財產公證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

婚姻是基於雙方在相愛,信任,之後產生一種親情,而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對兩個關係的一個界定,沒有實質含義。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顯得有點多餘了。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着戀愛關係,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此非常尊重。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聖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感情的積累,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清個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而且對未來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隨着現代社會的變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進了我們的生活,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也許,婚前的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是,如果説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麼愛情呢,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着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着兩個人的感情。所以,在這些方面多少讓人無法接受。

(二)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的撞擊

每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婚,有的人是因為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是因為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並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傘!當然,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的衝擊。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係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並不是理想化的,它並不能排斥對現實生活的關注。現實婚姻並不是那麼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發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財產公證面對着現實的撞擊!在這一點上必須有個好的把握,理智的對待,以免與我國的傳統觀念發生大的隔閡。

三 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利因素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個人的選擇。隨着社會的發展,由於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範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所以,我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於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財產公證的程序是: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的的東西,在法律上,對於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他是一個理智的做法,有助於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消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目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人,一般是再婚者居多,他們這樣做一般是多為子女繼承財產考慮。但隨着社會的進步,青年人觀念不斷更新,不少初婚者也選擇了公證這條路。如果您還需要了解其他的法律信息,您可以直接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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