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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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法律效力:
1、對內效力。夫妻財產約定成立並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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