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的條件 - 公民要如何辦理結婚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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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消極條件:不得有禁止結婚的情形:
(1)有配偶者;
(2)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的條件,公民要如何辦理結婚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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