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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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手續

嚴格來説,在婚姻登記當中分為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其中結婚登記意味着男女會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而離婚登記自然也就意味着夫妻會解除婚姻關係。就離婚登記而言,其中又分為了協議和訴訟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旦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會得到解除,從法律意義上就不再是夫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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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如何辦理


一、辦理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二、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4、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佈: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5、祝賀新人。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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