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同一個省怎麼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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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不在同一個省怎麼辦理結婚登記?

户口不在同一個省怎麼辦理結婚登記?

(一)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異地辦理結婚證的程序的規定:

(1)要求異地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異地結婚登記或異地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結婚的條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二)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三)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四)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五)第1050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六)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七)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八)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九)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男女雙方在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情況下辦理結婚,需要攜帶本人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之後到婚姻機關申請並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後,經婚姻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方可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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