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一方遺失怎麼補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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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辦理的結婚證其實是一家一本的,不管是哪一方的結婚證其實都應該妥善進行保管,畢竟日後很多事情上面都是需要用到結婚證。而現實中就有可能出現一方結婚證遺失的情況,雖然也允許補辦,但此時結婚證一方遺失怎麼補辦才好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結婚證一方遺失怎麼補辦才好?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補辦結婚證是可以由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上還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如果婚姻登記檔案丟失,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户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其實就可以由其中一方去申請補辦,此時法律中並沒有要求必須要夫妻雙方共同申請補辦。只需要按照規定提供了相應的材料就行,當然補辦結婚證,一般是向原來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機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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