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再婚怎麼辦結婚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6.56K

一、喪偶再婚怎麼辦結婚證?

喪偶再婚怎麼辦結婚證?

再婚是以終止原來的婚姻關係為前提的,如果不終止原婚姻關係又結婚,則構成重婚。配偶一方死亡的,需攜帶死亡證明上派出所更改户口本。辦理再婚需經過以下步驟: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好的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二、結婚證領取要求有哪些?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説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再婚就是要終止前一段的關係而再進行結婚,如果前一段是離婚的話那麼就可以拿到離婚的證明材料辦理再婚的手續,而對於是死亡的那麼就需要出具死亡的證明材料,從而可以依法的辦理,所以,在辦理時就要多諮詢一下才能得到執法人員的認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