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如何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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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如何確保?

日常生活中有一些的夫妻因為感情方面的出現了問題而被迫選擇了離婚,但是離婚並不是簽訂完離婚協議之後就完事了,還需要走正規的法律程序之後,離婚才是有效的。那麼,如何確保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呢?如何辦理離婚呢?詳見下文內容。

一、離婚協議的辦理程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二、私下籤的離婚協議需要符合以下情況才有效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解釋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係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在此,小編提醒大家,離婚協議的有效性,需要在夫妻雙方辦理了正規的離婚手續之後才能夠得到保障。大家可以通過民政部門離婚也可以走法院的程序辦理離婚,如果大家對於離婚協議的有效性這一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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