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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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不一定可以反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規定來看,如果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

綜上所述,有些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商量好對財產進行適當地分割,而且在簽字的時候雙方也並沒有什麼反對的意思,但是等到了真正開始實行的時候有些人會發覺自己好像吃虧了一樣,就要求重新分,但是隻要他們離婚都已經超過一年了,就不能再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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