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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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男女雙方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協議離婚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即兩人自願達成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協議離婚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的處理;

4、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作出妥善安排;

5、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其次,根據夫妻之間的情況,需要注意是否有孩子和財產,如有,則必須商量好孩子的撫養問題及問題。同時簽訂協議時也要同時符合上述五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訴訟離婚的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分為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無論是何種離婚的方式,都是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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