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需要補償的條件是什麼?
一、男方提出離婚需要補償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女方沒過錯,離婚時不需要賠償。女方有過錯,如出軌、家暴行為,可要求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注意事項有哪些?
1、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2、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責任主體:對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4、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綜上所述,在一些離婚案件中,是女方出軌引起的,男方提出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由於女方存在過錯,屬於民法典中規定的,男方可以要求賠償。這裏要注意,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和起訴離婚保持時間的一致,不能已經離婚,之後再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