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有效嗎 - 宅基地使用權人承擔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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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有效嗎?宅基地使用權人承擔什麼義務?

隨着一些房屋的開發,很多人對於自家老房子有一些疑惑,老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有效嗎?宅基地是人們生活的基本,宅基地本身是沒有價值的 ,但其使用權卻是有的。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人承擔什麼義務?

一、老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有效嗎?

1、如果宅基地一直在使用,宅基地使用權證也沒有被依法收回或更換,那麼宅基地使用權證是有效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2、拆遷時不完全按照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標明的面積補償,還要考慮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標明的面積是否超過當地區縣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

3、徵用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屬於臨時使用;徵收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發生改變,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

4、“宅基地騰退”屬於徵收還是徵用,要根據拆遷時土地所有權性質是否發生改變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承擔什麼義務?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老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有效嗎?這並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變得沒有效,如果沒有被回收或者變更,那一直有效,而且宅基地使用權人也會承擔相應的義務,對此小編已經給出瞭解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在線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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