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哺乳期離婚是否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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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哺乳期離婚是否允許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新婚姻法哺乳期離婚是否允許的問題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中有對應規定。

一、哺乳期離婚是否允許

在哺乳期,一般不準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我們這裏所説的哺乳期,一般是指婦女產後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一般在10個月至1年左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滿週歲期間。由此可見,哺乳期正好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

男方在哺乳期起訴離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我們同時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有三種情況下可以離婚:

其一、雙方經民政局協議離婚。

其二、女方起訴離婚。

其三、男方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此種例外情況一般包括小孩的親生父親系婚外第三者,或夫妻一方存有嚴重家庭暴力傾向,不立即離婚可能危及雙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況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關於哺乳期離婚的規定,旨在保護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在一定條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離婚的請求權。因為女方正處於哺乳期間,一方面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撫育;另一方面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請求,對婦女的精神刺激過重,也會影響婦女的身體健康。為此,哺乳期內禁止男方提出離婚,不僅出於事實上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法律不僅要保護嬰兒,同時也要保護婦女。為了保護婦女和子女的正當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時提出離婚請求是完全必要的。

二、哺乳期離婚需要注意什麼

哺乳期離婚需要注意什麼:

1、男方注意情況

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訴訟離婚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離婚問題,出於對女方及子女權益的保護,一般來説男方如果起訴離婚,必須在女方分娩一年後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比如孩子為女方與他人通姦所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2、女方注意情況

對於哺乳期間離婚,在取證階段,如何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性,在取證上比較麻煩,法官在證據的提供的基礎上,周全考慮孩子未來的生活。因此,如果婚姻實在不能繼續維持的話,女方提出離婚,應該積極取證,收集相關有力證據。

哺乳期內的女性其實是很脆弱的,畢竟這個時候自己剛生產完,孩子也還小,很需要女性的照顧。因此無論是從工作還是家庭方面,其實都是對哺乳期內的女性給予了更多的保護、照顧。其中雖然在哺乳期內會限制男方提出離婚,但並不等同於就不允許夫妻在哺乳期內離婚,這點一定要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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