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女方離婚後户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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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女方離婚户口怎麼辦?

根據規定女方離婚後户口怎麼辦

離婚後女方的户口可以不變,也可以遷回原籍或者經常居住地。通常情況下,如果女方離婚後需要將户口遷回原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本人可以帶着離婚證、身份證、户口本到當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二、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離婚房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雖然法律制度沒有規定女方離婚後必須要把户口遷出來,可是,日常生活當中很多重要的事情都需要提供户口本,如果女方沒有把户口遷出來,日後可能會因為户口問題再跟男方引起爭,所以離婚後要記得及時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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