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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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一般不可以分割財產,如果出現了一下特殊事項,可以提出分割財產的請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婚前財產變婚後財產後可以分割嗎?

1、婚前財產變婚後財產後可以分割,只要是共同財產,那麼原則上就都是可以被分割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婚前財產一般不會轉為共同財產,這是由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離婚的話,通過協商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夫妻關係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離婚冷靜期內是不能夠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畢竟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還沒有進入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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