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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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另外,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起訴離婚中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舉證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所以雙方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是否辦理離婚的,國家在法律上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發生因一時衝動而導致後期發生後悔的情況,在具體的適用中,應當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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