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怎樣證明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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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怎樣證明感情破裂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想要取得法院的離婚判決,必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該條規定,哪些情況屬於感情破裂?司法實踐中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這一點,那麼才有可能判決夫妻離婚。那離婚怎樣證明感情破裂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屬於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衝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離婚怎樣證明感情破裂

1 、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

①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③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④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均應先作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當儘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着手機以其用數碼相機拍攝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捉姦在牀,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⑥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⑦證人證言

⑧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2 、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①遭受家庭暴力後,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②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③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④遭受家庭暴力後,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鑑定,並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鑑定書;

⑤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説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⑥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3 、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有:

①遭受虐待、遺棄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

②婦聯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調解記錄;

③因虐待或者遺棄導致的疾病或傷殘而由醫院出具的㈣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鑑定書;

④對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實,鄰居等有關人員的證言。

4 、有賭博、吸毒等噁心屢教不改的:

①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或證明;

②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對賭博或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如證人或證言;

③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④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判決書。

5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①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②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③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④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⑤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⑥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⑦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一絲和好可能的,就不會判決離婚。但是夫妻能走到訴訟離婚的這一步,真的就是已經過不下去了,如果因為沒能提交相關證據而被法院認定還有感情基礎,可以共同生活,真的是對彼此的折磨。在訴訟離婚的時候,對於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來講,就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才行,不然最終可能無法判決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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