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聯繫不上怎麼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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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一方聯繫不上怎麼辦離婚?

婚內一方聯繫不上怎麼辦離婚

婚內一方聯繫不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方失蹤,對方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向法院訴訟離婚。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4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二、訴訟離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關於協議離婚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聯繫不上對方就意味着沒有辦法協議離婚,即使是起訴離婚,離婚案件是不適用於缺席審判的。所以,這種情況還是比較麻煩的,如果對方不是下落不明,是故意躲着不見,最好還是想辦法先聯繫上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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