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另一方聯繫不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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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另一方聯繫不上怎麼辦?

婚姻關係中一方下落不明或無故失蹤,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在現實中並不少見,由於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而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但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想要起訴離婚另一方聯繫不上怎麼辦?

一、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三、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公告送達即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書、出庭通知、傳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不少婚姻案件就是“公告送達”的情況下,缺席判決准予離婚的。

民訴法第181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配偶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當事人可提起離婚訴訟。 由於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後,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自行解除。

夫妻一方失蹤多年另一方卻還要受這段婚姻關係所累,無法另覓佳偶,豈不是很可惜。你可以選擇收集一些對方下落不明的證據,採取公告方式令法院進行缺席判決,或申請被告人死亡,法院確認宣告後婚姻關係便自動解除。希望以上這些可以幫助到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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