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離婚法冷靜期是必須經歷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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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離婚法冷靜期是必須經歷的嗎?

新的離婚法冷靜期是必須經歷的嗎?

1、夫妻離婚的冷靜期並不是必須有的,只有是協商離婚才會涉及到冷靜期。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離婚的方式包括協商、起訴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3、起訴離婚可能會涉及到冷靜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起訴離婚需要遵守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對於已經組建了家庭的男女雙方來説,在感情破裂的時候,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也可以選擇協商擬定離婚協議書後到民政部門提出離婚登記請求。對於後一種離婚方式,是一定需要經歷一個離婚冷靜期的,而對於起訴離婚的情形,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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