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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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在我國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後,説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牴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調解書與離婚證的區別

離婚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於離婚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離婚調解書是法院調解後當事人雙方不再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由雙方簽字認可的文書。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如果想離婚,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如果當事人簽字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可以由法院認定文書無效。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後6個月以後再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1、根據《婚姻法》法律規定,離婚形式包括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經過協議,意見達成一致,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法院確認符合規定離婚條件,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雙方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會簽訂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

2、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並不能確認及證明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後,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3、《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4、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准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於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後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説,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

在我國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還是很大的,在人員法院帶頭組織主持下,夫妻二人自願協商處理,經過法院認可後,是可以依法結束訴訟程序的,相應的調解書也將作為協商最後的結果記載,後期就是證明了,這個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在我國離婚夫妻拿到離婚協調書後是不需要領取離婚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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