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擬製效力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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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擬製效力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收養它在我國税一種非常有效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説收養行為他能夠產生法律關係的變化而並不是一種簡簡單單的行為。但是實際上很多人他都不知道收養在我國處於什麼樣的一種地位。因此很多人想知道收養的擬製效力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收養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新親子關係及其他親屬關係產生,而原親子關係歸於消滅。它不僅涉及到養父母、養子女及其生父母關係,而且還涉及到養父母養子女與其他近親屬的關係。收養的效力分為擬製效力和解銷效力兩個方面。

收養的擬製效力,是指收養產生新的由法律確認的親子關係及其他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效力。《收養法》第23條第1款:“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的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1、對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擬製效力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製直系血親關係。

(2)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養法》第16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

(3)互負撫養、贍養的義務。

(4)互享繼承權。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製直系或旁系血親的關係。

二、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經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定程序有兩種:

(一)登記解除。

收養關係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門部門登記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還要徵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

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係手續。

(二)判決解除。

收養關係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首先非常明顯的一種理智,效益就是原先的親子關係基於收養行為而消滅,而新的收養關係建立起來了。當然,隨着心的收養關係建立起來,他的親子關係以及相應的親屬關係都隨之建立。還有就是解除收養關係也需要依據法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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