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協議書效力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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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協議書效力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首先離婚是一件令人不開心的事情,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在離婚的時候都會關於離婚財產進行一些協議,許多人都想了解一下離婚財產協議書效力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進行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生效

根據男女雙方最終是否協議離婚分為兩種情形: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這也是現實中程序最簡單、引起糾紛最少的離婚途徑,充分貫徹了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男女雙方已經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由於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協議離婚條件的當場發給離婚證。此時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一刻該協議就已經生效。

(2)財產分割協議一方反悔的。如果男女雙方以同意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但是雙方最終並沒有協議離婚而是進入了訴訟離婚程序,此時一方反悔的,之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被認定為沒有生效,而是依照訴訟離婚程序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產生糾紛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因此當事人因為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提起訴訟。但財產分割協議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的最大不同在於它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在對方不合適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時,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而財產分割協議則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只有在其合法性得到確認並形成裁判文書後,才可申請執行。

三、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財產分割協議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自由處分,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只要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的,法院都會受理,但是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其是否有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認可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作出變更或者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的判決,進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的,並且通過協議將離婚財產進行了分割,那麼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因此離婚財產協議書是有效的。如果是雙方剛開始通過了離婚再戰協議,但是最後卻通過訴訟程序進行的離婚,將會認定之前的離婚財產協議書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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