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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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什麼

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是否破裂”。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婚怎麼辦

可以上訴,也可以在六個月後重新起訴。不過,這樣的案子在沒有新的證據支持下,上訴也很難改變判決。

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有起訴的,不予受理;但被告不受限制,可以隨時起訴。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訴訟這是最普通的一種做法,這種做法往往能夠達到預期的結果。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

起訴離婚的時候,並不是法院依法受理了離婚案件的,那麼最終就可以判決夫妻離婚,這還要實際看是否滿足訴訟離婚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要求,自然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會准許夫妻解除婚姻關係,自然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想要離婚的目的也就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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