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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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夫妻就離婚問題起訴到法院的,此時是由法院來進行離婚判決,當然法院判決離婚的也是有一定的標準。那麼大家知道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1、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4)、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6)、雙方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法院不準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又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不準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二)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而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均判決不準離婚。

(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四)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五)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通常是要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此時才能做出離婚判決。同時在一些情況下,法院是不予判決離婚的,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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