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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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法院判決離婚的一個原則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感情確已破裂在法律上該作何解釋,以下簡要説明。

“感情確已破裂”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而調解無效,僅僅處於輔助地位。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堅持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破裂主義原則。

最新的婚姻法解釋對感情確已破裂做了以下幾種規定,在這幾種情況經法院調解無效,則法官一般會判決當事人離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然,關於如何界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並不只是有這幾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有不適合結婚情況的,如姻親、重大疾病不能結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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