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 - 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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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 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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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所調整的夫妻關係屬於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配偶的身份權植根於婚姻的自然性能和社會功能,經由人倫秩序和道德化提煉,最終外化到法律層面,是配偶之間基於婚姻這一本質性社會結合關係而必然存在的權利義務的互動結合,帶有人格互融、精神內化和權利義務同構一體的特定屬性。現代社會的配偶身份權和人格利益是在確認人格自由、人格獨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嚴的大前提下,按婚姻共同體的內在要求對配偶雙方配置平等的人格權要素的讓渡、延伸和限制。扶助、撫養、生育等權利義務由此而生,任何人進入到婚姻共同體中,都必須遵守這種互動的權利義務,按配偶身份權和人格利益規則約束自我,既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也尊重另一方的權利。與配偶身份權和人格利益相配套,法律必須有不正當適用權利的認定和侵犯身份權及人格利益的後果歸屬及補救性規範。那麼,基於婚姻而存在的夫或妻的何種行為會導致另一方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繼而引發精神損害賠償糾紛呢?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有如下幾種:

1、重婚行為。重婚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是以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它侵犯的不僅是平衡而穩定的社會秩序,還侵犯了受害人方正當的人身權(這裏主要是指依法取得建立穩定、幸福的家庭的權利),妨害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和該婚姻關係中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其損害事實就是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使另一方在名譽上遭受到損害,違反了民事立法關於對公民名譽權保護的規定,而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損害是由侵害婚姻關係的行為所致,二者具有因果關係。侵犯人身權和名譽權導致的賠償,恰恰是在我國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之內。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與前條類似,不同的是,這裏的同居不同於重婚行為中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者”是婚姻關係中的“違規者”,他或她違背的是社會公共道德。這種行為是對夫妻關係的一種背叛,它會衝擊穩定的夫妻關係,會導致忠於夫妻關係的一方心理上嚴重失橫進而給其帶來精神上的打擊和損害,它侵犯的是“守規者”的人格尊嚴權,另外,這種行為也損害了無過錯方的名譽權,應當認為這種行為構成侵害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民事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這裏主要是指夫妻之間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家庭暴力往往會侵犯家庭成員的健康權、身體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由此而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佔很大比例。

4、遺棄家庭成員的。這裏的遺棄主要是指當夫妻關係中的一方遇到較大的困難,如生活上的窘迫、嚴重疾病等,另一方不履行夫妻之間相互扶持、幫助的義務的行為。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幫助,這是雙方在取得合法夫妻關係的時候婚姻法就已經明示了的一項法定義務,任何一方都必須履行。不履行這項義務,不僅是對夫妻關係的一種傷害,同時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更是對遭遺棄方的心靈的創傷。顯然,對於遺棄家庭成員,遭遺棄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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