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與法院協調離婚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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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與法院協調離婚有什麼不同

對於協議離婚與法院協調離婚有什麼不同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甚至有些人選擇不恰當的離婚方式,導致出現離婚糾紛,在此我們對協議離婚與法院協調離婚進行區分。雖然協議離婚和法院協調離婚都能解除婚姻關係,如果涉及其他方面,建議選擇適合的離婚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協議離婚相對於法院協調離婚程序更簡單。原夫妻兩人如果對離婚沒有異議,意見一致,可以帶上離婚協議書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法院協調離婚在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下立案,廳下調解不成,進行法律訴訟,程序比較複雜,需要舉證,最終達成離婚協議少則半個月一個月,多則幾個月一年多。

其次協議離婚相對於法院協調離婚成本要低很多。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基本沒有成本或者只有少量費用,而法院離婚,訟訴費都是不小的數字,如果在涉及到請律師,費用可能更高。

再次從協議離婚和法院協調離婚的效力來看,協議離婚時雙方協商一致的離婚協議書,一旦一方反悔或者不按協議書執行,協議離婚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另一方只能通過起訴來解決問題,加上協議離婚不一定全部符合法律,能否執行也是尚可未知的。法院協調離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一方不執行,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最後協議離婚與法院協調離婚,離婚協議的內容、完整性、法律支持性是不同的。協議離婚是雙方協商簽訂的,雖然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離婚協議書,但民政局審查只是一種形式,不對內容的嚴謹性、合規性、全面性進行審查的。協議離婚後續可能會存在糾紛,事情不能一次性解決。法院協調離婚不管是形式、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都比較全面,有法可依,能夠更徹底的解決雙方的分歧。

由上述內容可知,協議離婚程序簡單,成本低,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解決問題可能不徹底。法院協調離婚程序複雜、成本高、耗時、解決問題比較徹底,能夠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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