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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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

一個家庭除了有房產等資產外,還會有一些債務,在夫妻雙方離婚期間,需要對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分割做出明確的約定。有時候一方會因為生產經營所需在離婚訴訟期間借款,這時雙方還沒有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那麼,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麼?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如舉債一方無法舉證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在未有證據顯示另一方知情的情況下,讓另一方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難免嚴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因此,要斷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一方所借債務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則不應被視為共同債務。

離婚過程中,一般不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因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不就是配偶支持另一方去借款,或者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離婚的時候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會很小,可能性也就相應降低了。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在婚姻存續期內產生的,像到了訴訟離婚階段,夫妻之間其實並沒有多少交集了。因此,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借款通常不會認定為共同債務,而應該當做個人債務處理,不能進行分割。對於共同債務的處理,通常雙方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擔,具體方案雙方可以協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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