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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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有什麼不同

一是程序的區別。

具備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婚姻登記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離婚證,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於“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離婚證。離婚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

二是性質的區別。

離婚協議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撫養小孩一方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三是效力的區別。

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係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登記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係部分即時生效,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離婚、子女及財產關係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後,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係,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申訴。

實踐中,有些能夠就離婚事宜達成合意的當事人,由於雙方或一方在國外、不能親自回國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或由於一方或雙方不在原户籍所在地居住,導致協議離婚手續不能辦理。因此,律師建議當事人一方住所地法院走調解離婚手續,也可以很快辦理離婚手續,即由一方作為原告起訴,將另一方作為被告。立案後及時與法院民事審判庭聯繫,建議因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已達成合意,儘量走速裁程序。可以很快的解決。

法律中規定,調解是訴訟離婚中的必經程序,也就是法官在開庭審理離婚案件之前,必須要先做出調解,畢竟此時可能出現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情況,所以不能徑直的就對離婚案件做出判決處理。通常,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官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但不一定就是准予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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