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不調整離婚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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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不調整離婚協議嗎?

婚姻,是兩個人愛情的延續,至少大部分人是這樣想着的,所以最好談戀愛了之後選擇通過結婚來延續自己的愛情。但是其中也不缺乏很多因為結婚之後很多瑣事導致雙方關係出現變化,導致雙方離婚的情況。合同法中有規定,它的使用範圍是自然人,等設立終止變更民事權利的義務關係的一個協議,像婚姻,收養,這些是身份關係是不適用的。所以合同法不調整離婚協議。

一、合同法不調整離婚協議規定

我國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但是,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離婚協議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性質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合同法不調整離婚協議,因為合同法涉及到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的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等關係的,所以像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這些關係是不在合同法的範圍裏面的。所以合同法是不調整離婚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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