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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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法院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離婚法院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起訴階段;第二階段,答辯階段;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二、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當事人雙方如果選擇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雙方當事人因為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進行審查,因此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辦理。同時,雙方當事人所攜帶的離婚協議書數量應該為三份,且離婚協議書應當就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認可。

當事人雙方如果選擇訴訟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應當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為當時人選擇的是訴訟離婚,所攜帶的法律文書是其最好的證明,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再進行審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場,仍然可憑法律文書辦理相應地離婚手續。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新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到法院訴訟離婚的話,那麼首先是需要當事人自己提交民事起訴狀,然後由法院的立案庭對此進行判斷審核,看是否符合起訴的要求,符合的話就會安排開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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