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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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實踐中公民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其實也是一種離婚的方式,只不過對比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不論是在材料還是程序上面其實都是要複雜一些的。那到底公民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交多少錢

案件受理費只是訴訟費的一種,是起訴時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申請保全什麼的,要另行交費。收費標準如下:

1.保全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4.需要説明的是:申請人提起訴訟時,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這對解除婚姻關係其實是很有幫助的。畢竟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最終不是一定就能准予夫妻離婚,此時還要看當事人之間是否已經感情破裂了。一般只有在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了之後,才能判決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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