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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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指的是什麼

我們知道,要是夫妻是因為一方存在過錯而導致離婚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相應的離婚賠償。那麼大家知道離婚過錯指的是什麼嗎?而又該如何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闡述。

一、離婚時有過錯是指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以夫妻名義則構成第(一)項所説的重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離婚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限額。但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時應參考以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離婚的過錯行為是由法律直接作出規定的,夫妻中的一方只有在有法定的過錯行為時,另一方才能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而具體該如何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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