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原則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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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原則是指什麼?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原則是指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裏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

若因為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人事經理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認定系其未履行自身工作職責所致,由其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其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不予支持。

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原則的注意事項

1.注重審查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職權範圍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考慮從事工作的市場供求和獲利情況、工作崗位及其本人在公司的級別和職責,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多種因素影響,故意或過失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是大量存在的。特別是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特殊崗位員工,例如本案中的人事經理,以及人事檔案管理員等,熟知勞動法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他們可利用自身條件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隱匿隱藏書面勞動合同,以便在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獲取二倍工資,司法實踐中這類情況不在少數。

因此,分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成因時,要注重審查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職責範圍、職權優勢等工作狀況,分析此崗位的勞動者可能存在的職務便利情形,比對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以及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再綜合證據和案情,進而確定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系基於勞動者自身原因所致。必須清晰地認識到,勞動者並非一定是勞動關係的絕對弱勢方,勞動者的道德風險也是處理此類案件必須考量的因素之一。

2.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原因所致是適用二倍工資的前提要件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因與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極低,不少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簽訂甚至根本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追索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金等糾紛中,用人單位便可以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進行抗辯,導致勞動者的損失難以計算,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切實獲得保護。因此,為了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規範勞動用工市場,明晰勞動關係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法創設了二倍工資補償條款。其立法本意是一種雙向保護,並不是單向地保護勞動者一方。

綜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原因過錯所致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前提要件。如果系勞動者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不能提供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再欲通過不誠信手段獲取二倍工資補償,致使不誠信之責由守信者承擔,不符合誠信公平原則。任何人都不得從自己的不誠信行為中獲利,均不應利用自身過錯而獲得利益。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作期間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能有效保障雙方的權益,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原則是指若因為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人事經理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認定系其未履行自身工作職責所致,由其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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