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如何發起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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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如何發起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如何發起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想要訴訟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立案後,夫妻雙方就可以進行訴訟離婚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夫妻一方想訴訟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在立案後,應當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人民法院在確立開庭時間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參加庭審。

二、訴訟離婚的判離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會查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經過審查,發現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才會判決離婚,不能確定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夫妻一方想要訴訟離婚的,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人民法院會對起訴狀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離婚訴訟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對離婚訴訟立案審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立案,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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