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方能請求離婚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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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方能請求離婚精神賠償

我們發現,有的人在離婚訴訟中會同時提出離婚精神賠償,但最終法院是否處理先不管,我們先要了解的是是否離婚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離婚精神賠償呢?若不是的話,那究竟法律中規定哪一方能請求離婚精神賠償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一方能請求離婚精神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根據新《婚姻法》第 46 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享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為請求權的主體。新《婚姻法》這所以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於無過錯配偶,是為了促使公民嚴肅認真對待婚姻關係,預防侵害配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發生,也可避免為證明離婚配偶雙方過錯大小之舉證困難。

二、離婚精神損害誰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關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我國新《婚姻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第一款之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應該是離婚的過錯配偶。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或判例,將因“婚外情”而導致的婚姻破裂的責任主體從過錯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

第三者不應成為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因為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配偶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民事身份及民事責任問題。而且“第三者 ”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社會學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與夫妻一方有婚外性關係的人。其表現形式比較複雜,有的屬於通姦;有的屬於姘居;有的則屬於重婚。對於第三者的行為,更適宜以道德來調整。因此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有過錯的配偶。

並不是很多人認為的,在離婚訴訟中隨意一個當事人就可以請求離婚精神賠償。一般而言可以提出這個請求的通常都是受害的一方,當然也是要實際符合了離婚精神賠償的情形之後,提出的訴求才能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拿到相應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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