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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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的證據取得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則法院一般是不會採信的,在證據取得方面如果不知道怎麼做可以先諮詢 專業律師。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

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

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如果夫妻雙方都比較富裕,則需要調查清楚一方的財產情況,以免遺漏,還要防範一方轉移、隱匿財產。如果是另一方的收入比較高,有必要查清對方的財產情況了。如果你不知道如何下手調查,可以找專業的律師 幫助調查,一般專業律師在這方面會比較有經驗,比你自己瞎忙強多了。

(8)雙方經濟狀況;

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證據材料;

產權證、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二)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於通姦的避孕套、衞生紙(巾)、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工具等。

(三)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四)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五)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六)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七)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想要離婚不吃虧,離婚證據將決定官司輸贏。“調查取證”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否則將是“打草驚蛇”“空口無憑”。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也會比較多。針對不同的離婚案件,由於當事人爭議點不同,那麼實際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樣。而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要求滿足條件之後,才能准予離婚,否則的話婚姻關係還是無法得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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