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議離婚了户口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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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協議離婚户口怎麼辦理

當事人協議離婚了户口怎麼辦理?

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處,先告知户籍民警要進行離婚後小孩户口辦理,需要帶好申請材料:

1.到民政部門先領取離婚證。

2.孩子已上户口,要辦理户口遷移的話,只需要將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證、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

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户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户籍所在地辦理户口。

3.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在居委會的證明上蓋章)(根據情況不同,會有差異)。

4.准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户籍遷移證》;5.《遷移證》到入户地派出所辦理入户登記。

夫妻結婚後,雙方的户口是合在一起的,如果小孩已經辦理的了户口,需要遷移户口的,另一方需要配合;如果小孩還沒辦理的户口,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想給孩子上户口,需要在夫妻雙方户口分立後,去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户口所在地辦。

應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户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二,辦理户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户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户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户,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户的,還須持原户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户口的證明;

協議離婚後的處理存在既定的法律區間,否則問題的解決就會喪失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最為重要的是有關的資料準備齊全,只要通過審核就可以解決有關的問題,但是存在法律上的諸多限定,因此在程序的解決上需要學會積極諮詢,從而有效的處理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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