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又復婚需要哪些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離婚後又復婚要準備哪些材料

離婚後又復婚需要哪些材料

復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因主體的身份不同會有不同的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中國公民: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户籍證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離婚或喪偶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外國公民: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或喪偶的,如離婚或喪偶證件系居住國出具的,該證件須由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户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復婚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復婚在本質上就是特殊形式的結婚,因此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並沒有太大的差別,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復婚的原因有哪些

1、為了孩子。

很多夫妻,因為某某方面的原因,覺得婚姻無法繼續了,於是就選擇了離婚,可是離婚後,孩子跟父親或跟母親,生活過得不理想,孩子也不快樂,很多離婚夫妻,為了孩子能健康成長,最後選擇復婚。

2、離婚後,一方生活質量差,或貧病交加,出於責任感,最後復婚。

離婚後,雙方都無法忘記對方,無法接受別人,更沒法新的開始,最終選擇復婚。其實這樣的夫妻,他們之間根本沒達到離婚的程度,可能是一時之氣導致離婚的。感情在,復婚是必然的。

3、迫於父母的壓力。

有些夫妻離婚了,但是父母這關不好過,父母就認可原來的媳婦或女婿,他們接受不了別人進自己家門。再有,可能他們離婚也不是因為什麼原則的問題,考慮孩子問題,方方面面的原因,父母堅決要求他們復婚。

4、離婚後雙方各自反省自己在婚姻中的錯誤和不足,考慮再三,認為他們的婚姻不該走到盡頭,應該好好珍惜對方,更應該重新來過。

雙方都反覆經歷第二第三次的婚姻失敗,和第二第三個配偶從多方面相比較一下,比出來還是自己的原配最合適自己,最後破鏡重圓。

4、因為照顧老人。

婚姻存續期間,婆媳或翁婿之間感情處的很好,離婚後,公婆或岳父母生病沒有合適的人照顧,兒媳或女婿會非常擔心和牽掛他們,不放心別人來照顧,為了老人的身體,離婚後又選擇復婚,令人感動啊!

5、因為財產問題。

有些夫妻離婚時分配了財產,一方可能不願意離婚,但是另一方堅持離婚,不願意離婚的一方,在財產分割完之後,就是不給另一方應該拿走的部分,他(她)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不想離婚。另一方實在拿不到財產,想想在一起時曾經有過的幸福和快樂,慢慢地就回心轉意了,最終把離婚證換成了結婚證。

所以復婚在登記時的材料和登記結婚時基本相同,有了登記結婚的經驗在復婚登記辦理時也比較快。另外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夫妻,還需要提交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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