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看守所妻子起訴離婚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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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看守所妻子起訴離婚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丈夫一不小心犯了錯被關進了看守所,這個時候妻子不願再和服過刑的丈夫繼續生活就向法院提起的離婚訴訟。但是對於丈夫來説,本來在看守所就備受煎熬,妻子提出離婚更是雪上加霜。那麼,丈夫在看守所妻子起訴離婚怎麼辦理離婚手續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丈夫在看守所妻子起訴離婚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丈夫在看守所服刑時妻子起訴離婚的,丈夫不同意的話可以與妻子協商,協商一致的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協商不一致的,法院一般會調解,但是調解不成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服刑人員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當事人先向服刑監獄提出申請,取得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然後夫妻倆一起到服刑一方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證。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關於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二、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看守所的丈夫也可以直接與妻子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充分了解對方下定決心非要離婚的原因,然後通過協商的方式挽回妻子,但是如果溝通不成,妻子仍然想要起訴離婚,那丈夫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妻子離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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