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能否向法院上訴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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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在我國能否向法院上訴解除同居關係?

在我們國家的大多數地方都有舉行婚禮的習俗,認定男女雙方是夫妻關係。但是,中國第9條《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當事人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向一方當事人所在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因此,婚姻登記是成為合法夫妻的必要條件,僅僅舉行婚禮並不能讓男女雙方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關係。

同居關係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關於可以認定為事實的規定。意義上的同居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合法的同居和非法的同居兩種。

合法同居即婚姻,是指根據“婚姻法”中對婚姻的實質和形式要素進行的同居,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非法同居在內涵方面,男女同居關係中不存在婚姻法關於婚姻各種要素的規定,是一種不受法律支持的事實民事行為;在外延方面,非法同居應該是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同居行為。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所説的事實婚姻基本上是非法同居的表現。

同居關係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1)在同居關係內部,同居關係的雙方應發生兩性關係,這是同居關係的核心內容,也因之而區別於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

(2)在主體上,應是一男和一女的異性間的同居,以此區別於同性戀;

(3)在外部表現方面,同居雙方應共同生活,如共同吃飯、生產、娛樂等,以此區別於通姦行為;

(4)在時間上,應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持久性,時間太短構不成同居;

(5)在主觀上,同居雙方應有同居的合意,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同居關係。

同居將阻礙婚姻過程的研究:一個人在同居中的經驗越多,他們對婚姻的排斥性就越高。同居不能幫助人們做所謂的婚前嘗試。換句話説,保持同居關係的時間越長,不結婚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美國學者還在調查中發現,通過同居結婚的夫妻離婚率高於沒有結婚的夫妻。因為同居者沒有承諾,只有類似君子協議的約定,這種自由越持久,同居的人就越討厭婚姻中的各種限制。換句話説,可能無法從同居中學習有效的婚姻經歷,但這會妨礙婚姻的進程。

隨着當前思想的開明,許多年輕夫婦選擇在婚前一段時間共同生活。他們認為他們可以提前體驗這對夫妻的生活,並從婚後共同生活中獲益。需要每個人注意的一件事是,我國的法律暫時不保護也不干涉未婚同居的一系列問題。未婚同居後,針對未婚同居後要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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