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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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的一些高層管理人員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打壓勞動者,同時也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國家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非正常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話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所以各位勞動者關於在我國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這一問題一定要有所瞭解,因為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這部分的賠償款也是自己該得的。

一、在我國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二、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1、認真閲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找出與自己情況相符的條款予以重點研究。

2、核對有無簽署勞動合同,及您在職時間。

3、若未簽署勞動合同,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已建立了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

4、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針對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維權。

如果是在正常情況下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話,賠償金額要和員工的工作年限掛鈎。員工滿一年的話,補償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話,也按照一年的計算,半年以下的話,就按照半個月的工資進行補償。不過如果是企業破產,解除勞動關係的話賠償金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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