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家暴補償怎麼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一、離婚協議家暴補償怎麼確定?

離婚協議家暴補償怎麼確定?

遭受家庭暴力,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進行共同確定陪產數額。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精神損害賠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具體賠償多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

二、請求家庭暴力離婚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1)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如果是想要離婚,但是對方不同意簽署離婚協議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在提交起訴狀時,必須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是能證明對方家暴、重婚、出軌或者是有遺棄行為的,法院可以直接判處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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