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經濟補償執行的時間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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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經濟補償執行的時間怎麼確定?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執行的時間怎麼確定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執行的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當事人應改按照協議內容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

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為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三、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一方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另一方應依法向法院起訴。

只有在雙方約定的執行時間內,另一方遲遲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款的情況下,我們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的訴求。但是,在對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清經濟補償款的條件下,雙方約定的執行時間也不要太久,因為有很多事情都是越拖越麻煩的,自願擬定的經濟補償條款也不能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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