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證結婚離婚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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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證結婚離婚時怎麼辦?

〔案例〕

信訪人:明某,男,31歲,湖南省臨澧縣楊板鄉人。

信訪時間:2012年3月26日上午。

接訪單位:臨澧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信訪事由:明某稱,經臨澧縣公安機關認定,明某與夏某在臨澧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時,夏某使用假户口簿、身份證騙取了結婚證,結婚6年來,夏某一直下落不明。通過6年的尋找與等待讓明某失去了耐心,一心只希望與夏某解除婚姻關係後再婚。為此,明某曾向臨澧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稱沒有明確的被告而被迫撤訴。現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該婚姻或宣佈婚姻無效後再婚。

2006年1月11日,明某與湖北省陽新縣女子夏某在該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第二天,正當明某忙於準備舉行結婚儀式時,發現夏某帶着明某所給的5萬元彩禮金失蹤了,並關閉了通訊工具。

這時,明某意識到可能受騙了,忙乘車趕往湖北省夏某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欲討回禮金,可在當地一打聽並無此人。明某又迅速前往婚前曾與夏某一同務工的單位去尋找,同樣也無夏某的蹤跡。明某曾經向本縣公安部門報案尋求幫助,但因無法查詢到夏某真實的人口信息無果而終。明某也曾經向本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法院也表示因沒有明確的被告人而被迫撤訴。

明某被夏某騙去5萬元彩禮金不説,就連離婚、再婚都成為難事,無奈之下,明某隻得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該婚姻,或宣佈該婚姻無效後再婚。

明某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在履行行政行為時存在瑕疵,負有對夏某身份證件審查不嚴之責,理應由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自行予以撤銷。當信訪接待人員瞭解到明某的遭遇後,深表同情,耐心地解釋了明某與夏某的婚姻不屬可撤銷婚姻及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登記機關當時不具備對夏某真實身份的審查能力,及婚姻登記機關缺乏自行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律依據。並建議由明某採取向該縣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夏某死亡的書面申請,公示期滿,其婚姻關係按喪偶解除的法律途徑。

〔爭議〕

關於本案的處理,存在三種觀點:

觀點一: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明某的離婚訴訟。本案被告夏某身份不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即沒有明確的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可向明某釋明,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該結婚登記,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撤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婚姻登記機關為被告,撤銷該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觀點二: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本案夏某雖然是利用假身份證件辦理的結婚登記,但是雙方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本案中,明某與夏某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行為,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就應具有婚姻關係。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受理。

觀點三:明某應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夏某的死亡申請,其婚姻關係按夏某死亡進行解除。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辦公廳就安徽省民政廳關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登記後,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時調查發現,失蹤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及婚姻狀況均系偽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印發了《關於撤銷黃清江與葉芳結婚登記問題的答覆》(民辦函〔2002〕129號)。

答覆指出,“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不具備真實性審查的條件和能力,《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是指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通過弄虛作假而騙取的登記。

因此,對明某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請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覆我部(法研〔2002〕81號),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係按一方當事人死亡處理。”

本案明某、夏某是適用該規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應按該規定處理。

〔評析〕

從以上案例中不難發現,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在於明某與夏某的婚姻關係是否成立,是否屬可撤銷婚姻或無效婚姻,以及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處理婚姻登記瑕疵的法律依據。

針對以上觀點,小編完全贊同第二種和第三種觀點。

第一,明某與夏某的婚姻關係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訴訟或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婚姻關係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規定,結婚登記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結婚的條件有二種:一是禁止近血親結婚,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疾病的人結婚。本案中,從明某與夏某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的簽字聲明來看,雙方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從明某與夏某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出具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且結婚證相片為本人來看,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從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程序來看,嚴格按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規定程序辦理,符合登記程序。因此,明某與夏某的婚姻關係成立,且受法律保護。雖然夏某使用虛假姓名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由於當時缺乏必要的技術手段,無法識別夏某的真實真份,但這屬於婚姻登記的瑕疵,男女雙方只要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完成結婚登記全部程序,就不影響其婚姻關係的成立和效力。因為,姓名只是一個自然人的身份代號,如果完全以婚姻登記的姓名來確定其婚姻關係的認定,顯然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事例,即婚姻登記實行集中辦理之前,部分當事人結婚時的名字與現有身份證名字不同進行離婚登記、補領婚姻證的。這種情況,從性質上看,不屬於使用虛假姓名登記結婚,但從形式上看,它與那些用假姓名登記結婚的又沒有兩樣。如結婚證的姓名為“張天一”,現有身份證的姓名為“張天益”等,這種情況大多是由上户、辦理身份證、結婚登記時筆誤等原因造成的,如果簡單地以婚姻登記姓名來確定婚姻關係是否成立或有效與無效,那麼上述例子的婚姻關係也可被確認為不成立或無效。但這樣的認定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沒有法律根據。婚姻登記機關在處理上述事例時,是根據相關規定,由當事人書面説明姓名不一致的原因並存檔進行辦理。因此,婚姻登記中身份不明的人,是現實生活中一個真實的人,只是這個人的部分資料尚不清楚而已。那麼本案中,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使用虛假姓名的夏某作為被告人,缺席判決離婚。另外,明某也具備向該縣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夏某死亡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明某為被申請人的第一利害關係人即配偶,符合申請條件;被申請人夏某下落不明己持續6年,且有公安部門的證明,符合下落不明的事實條件;夏某最後離開的地點為明某的住所,符合該縣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條件。因此,如果明某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該縣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示期滿,按一方當事人死亡解除其婚姻關係。

第二,明某與夏某不屬於可撤銷婚姻或無效婚姻。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明某與夏某領取結婚證已6年,期間沒有任何一方因受脅迫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問題,故其婚姻不屬可撤銷婚姻。關於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第10條明確規定,即因重婚而無效、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而無效、因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而無效、因未達到婚齡而無效。從婚姻登記機關對明某與夏某結婚登記的形式審查看,不屬無效婚姻的情形。

第三,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婚姻登記瑕疵的權力。舊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第28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受理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實申請人陳述的情況真實,已締結的婚姻確實存在無效原因的,依法宣佈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根據上述規定,請求人可以向有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頒佈實施後,只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因脅迫結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的婚姻,沒有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無效婚姻的權力。根據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46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由婚姻登記瑕疵引起的糾紛,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自行處理,只能由人民法院處理。

第四,人民法院應按民事訴訟處理婚姻瑕疵案件。從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來看,都是按照民事案件處理的。如因重婚、近親結婚、疾病、未達結婚年齡引起的無效婚姻案件等。而因當事人假冒身份登記等,婚姻登記機關又無法識別其真實身份能力而引起的糾紛,同樣都是婚姻登記機關行政確認行為的結果,那麼也應同樣按民事案件處理。因為,從其二者的性質來看,都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況且明某沒有向法院主張該婚姻關係不成立,而要求撤銷婚姻登記或主張婚姻無效,所以,不能成為行政案件。

〔啟示〕

以利用假身份證件登記結婚為手段,達到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行為,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許多新聞媒體均有相關的案例報道。特別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隨着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思想亦隨之活躍。如廣東、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己成為全國青年男女務工的羣集場所,隨之擇偶結婚已由從前相對封閉的空間,拓展到現在的婚姻南北大交流。然而,在驚歎時代進步的同時,應當看到,也為少數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創造了可乘之機,其犯罪手段之狡猾,騙取財物數量之大。因此,小編提醒準備擇偶結婚的男女,特別是大齡男女,當走進婚姻殿堂之前,應相互多交流、多瞭解,不要急於求成,以免上當受騙而後悔莫及。婚姻登記機關也應跟上時代步伐,提高科技手段、增強識別能力。如實行全國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在婚姻登記過程中,與公安部門所掌握的人口管理信息實行資源共享、婚姻登記員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登記等。另外,各基層組織、新聞媒體等,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公民的自我防範意識。公安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嚴厲懲治其犯罪行為,有效防止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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